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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

来源:未知
】 2012-06-17 01:28
[摘要]摘 要:分析了国外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审查制度和技术准则,进而从管理体系、品种审查程序和技术准则、 种子管理法规等方面论逑了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


  摘 要:分析了国外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审查制度和技术准则,进而从管理体系、品种审查程序和技术准则、
  种子管理法规等方面论逑了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规则;借鉴;政策建议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由于其对农业技术创新的巨大促进作用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国际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也于1961年成立,使世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UPOV公约对植物品种的授权条件做了统一的规定,要求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特异性、稳定性、新颖性和一致性,并分别对“四性”做了具体的规定。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发展对植物新品种提出的新要求,UPOV公约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分别形成了三种文本:被1972年补充公约文本修正的1961年文本;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UPOV的现有的49个成员国分别适用不同的文本,其中有2个国家受被1972年补充公约文本修正的1961年公约文本的约束;包括中国在内,有33个国家受1978年公约文本的约束,还有14个国家受1991年公约文本的约束。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相比,在对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上进一步加强,虽然我国现在适用的是1978年文本,但是随着我国科技和农业的发展,及加入WTO之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加入公约1991年文本是必然的趋势,我国应当为此在政策法规和配套措施方面做一些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1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
  
  UPOV的成员国受不同的公约文本的约束,同时各国的国情也不一样,因此,各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也各不相同。
  1.1 国外实施植物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1.1.1 专门立法实施保护
  这种管理模式是根据UPOV公约采取专门保护的方式,通过国内专门立法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模式由于管理部门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农业部统管,如加拿大、日本、瑞士等;二是在农业部的领导下,在农业部之外的科学研究机构中单独设立独立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如德国、英国、荷兰等。
  以加拿大为例来说明第一种情况。加拿大于1990年8月制订了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并于1991年3月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加拿大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能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该办公室是农业部粮食生产检查分部植物产业局植物产品处的一部分。同时,还成立了由农业部部长任命的植物育种者权利顾问委员会,来协助育种者权利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包括各种组织的代表,如植物品种的培育者、种子零售商、农民、种子生产者等。
  以荷兰为例来说明第二种情况。荷兰是较早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家,早在1941年,荷兰就通过了一项法律,以育种者权利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67年,荷兰加人了UPOV。目前,在荷兰负责育种者权利申请的主管机构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委员,这是一个独立于政府和育种者的机构,由与育种者没关系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委员会共有5名成员,共同决定是否批准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决定的依据是对该品种的技术检测,测试工作在委员会的测试中心进行。
  1.1.2 利用专利法实施保护
  这种管理模式对植物新品种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由专利局统管,如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这种模式究其实质内容而言是符合UPOV公约的规定的,但在某些程序或行政事务方面与专利保持不同程序的联系,有时又把这种模式称为“由专利衍生的专门方式的保护”。以意大利为例。根据意大利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令规定,专利局受理有关品种权的申请事宜并处理授权等日常事务,但申请是否批准及授权则必须征得农林部的建议后做出;农林部负责对品种进行审查、检测,申请人应向农林部提供新品种繁殖材料,接受审查;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但是该许可须由专利局根据农林部的建议颁发;为了对植物品种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农林部内部还成立了包括专利局局长和审查员在内的顾问委员会。
  1.1.3 专门立法和专利法保护相结合
  这种管理模式是专利和专门方式两者并存。即在同一国家内,针对不同植物新品种采取的繁殖方式采取了由专利局管理和由农业部领导下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混合管理,采取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较长的历史和比较成熟的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首创了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际保护。1930年5月23日美国出台了植物专利法,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1970年国会颁布了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并于1971年实施。目前美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采取两种方式:对无性繁殖作物(但不包括块根、块茎植物)和遗传工程方面的品种通过植物专利保护,由美国专利局与商标局负责审批;对于有性繁殖作物的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由美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该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司科技处内。
  1.2 国外檀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目前,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包括三个部分:申请、审查和授权。即品种权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测试),授予品种权人品种权。以美国、法国为例介绍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1.2.1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审查制度
  美国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完全依靠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来进行,具体的审查程序和操作方法如下:
  首先,申请人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繁殖材料。申请书包括五张表格,说明表A——品种起源及育种过程;说明表B——特异性说明;说明表C——品种的客观描述;说明表D——品种的其他信息(选择性);说明表E——品种权人声明。繁殖材料一般为2500粒种子(如果申请品种为杂交种,则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杂交种和自交系)。审查员除留下极少量种子用于审查外,将剩余种子送到科罗拉多大学的种质资源库保藏。
  然后,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审核品种权人的佥性及申请品种的新颖性。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一周之内完成形式审查,之后,审查员将申请文件中有关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录入到审查数据库中,并检索数据库,与已知品种进行比较,最终得出申请品种是否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结论。这个过程大约需要27个月。
  最后,审查合格后,签发证书和公告。审查员将打印出的检索结果与审查意见一并送交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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